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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6  发布作者:  点击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落实精准扶贫,现将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及建档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定对象

2020年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老生。

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 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子女;

5)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读书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7)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8)通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

9)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 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向广大学生宣传学校的资助政策,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文件一至六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附件1);第七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附件2),学生需对填写的家庭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

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学院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二)班(年)级评议。由班主任、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组织成立班(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本班(年)级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表格,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属于1-6类的学生,原则上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确定本班(年)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本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复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五)学校审核。117日前,各学院将《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电子版)上报研工部,由研工部将于11月下旬公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三、 几点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秘书)、研究生导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单位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的程序,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主要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二)各培养单位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与学生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正确面对困难,诚信申请认定,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用好国家、学校的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自立自强。

(三)在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认定时弄虚作假的学生,撤销相关认定及基于认定获得的资助,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研究生工作部

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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